《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最近网络上的一大热点就是封存违法记录这件事。
网络上传的沸沸扬扬,大有国将不国之势。
更有甚者,在某些有心人的引导下,将国家针对缉毒、禁毒方面的政策无限贬低,好像下一秒共和国就要全面放开禁毒政策似的。
首先,我认为共和国针对毒品的立场是毋庸置疑的!中华民族近代史的开端就是鸦片战争。
当鸦片战争的炮火轰开了晚清闭锁的国门,中华民族的近代史便在屈辱中蹒跚开篇。此后百年,山河蒙尘、黎民受难,那段刻骨铭心的屈辱过往,早已深深镌刻在民族的骨血里,成为每个中华儿女都无法忘却的集体记忆。
而禁毒、缉毒,也一直是我国在做的事情。中国禁毒、缉毒力度之强,世界罕见。
接回正题,网络上传的沸沸扬扬的法条,是在2025年6月27日公布的修订版中新增的,但是在2025年11月29日才开始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我们暂时向前回顾最近一个月发生的大事:
- 台湾问题:日本首相高市早苗涉台挑衅言论及后续发酵
- 核心事件(11 月 7 日)
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在众议院预算委员会答辩时公然宣称,如果中国大陆对台湾出动军舰并使用武力,可能会构成日本可行使集体自卫权的 "存亡危机事态",自卫队将可以行使集体自卫权。
这是1945 年日本投降以来首位在任首相公开释放出可能武装干涉台海的政策信号,突破了中日建交以来的外交红线。 - 中方强烈反击(11 月 10-29 日)
11 月 10 日
外交部发言人林剑表示,高市言论 "粗暴干涉中国内政,严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中日四个政治文件精神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11 月 13 日
中国驻日大使吴江浩约见日本外务省次官,警告高市言论 "破坏战后国际秩序,挑战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
11 月 25 日
外交部发言人毛宁重申,"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事实"
11 月 29 日
外交学院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中心主办学术研讨会,谴责高市早苗涉台言论,认为其 "公然开历史倒车,侵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 - 高市早苗的进一步挑衅(11 月 26 日)
高市早苗在党首辩论中援引非法无效的《旧金山和约》,妄称 "台湾地位尚未最终定论",再次挑战一个中国原则底线。
- 核心事件(11 月 7 日)
- 国家安全:"雷霆 - 2025" 收网行动破获日本间谍网络(11 月 27 日)
-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网信部门等多部门联合启动 "雷霆 - 2025" 收网行动,在江苏、浙江、广东、辽宁四省十二市同步展开。
- 行动成果:在6 小时内彻底摧毁日本苦心经营 10 年的对华间谍网络,一举端掉 23 个窝点,抓获 37 名涉案人员(其中 11 人为日籍)
- 间谍活动:这些间谍主要从事窃取中国军事、经济、科技情报的活动,严重威胁中国国家安全和主权
- 美日反应:日本外务省和美国国务院随后对此表示 "关切",但中方坚定维护自身安全利益的立场不会动摇
-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网信部门等多部门联合启动 "雷霆 - 2025" 收网行动,在江苏、浙江、广东、辽宁四省十二市同步展开。
- 其他涉及中国主权事件:
- 11月中旬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小动作
- 11 月中旬,日本政府在东京的领土主权展示馆摆出三份文件,声称这些是钓鱼岛属于日本的硬证据。
- 11月中旬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小动作
不得不说,这个时间节点很微妙,让人不得不产生一些联想。
联想不联想的先放一边,反正联想也不会给我广告费。
网络说说的最多的就是毒贩可以翻身洗白,甚至以缉毒警的后代来做对比。
明显八竿子打不着的东西。
吸毒和贩毒是两码事。
贩毒,海洛因和冰毒类的,五十克以上就是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有明确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这条法律条文没改,缉毒、禁毒的力度就不会变。
至于封存违法记录,封存的也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两回事。
说远了,说回封存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这回事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的表述,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都将予以封存。其中,吸毒、嫖娼、偷窃、抢夺少量财物、殴打他人、诈骗、寻衅滋事等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相较于其他违法行为,吸毒更难以被公众所容忍。
当然,这也恰巧说明了中国禁毒的力度和中华儿女对毒品的痛恨。
但是,我们站在中立的角度来看: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并非为吸毒者 “开绿灯”,而是现代法治在惩戒与救赎之间寻求平衡的体现,它既没有削弱中国的禁毒力度,也为轻微违法者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首先,吸毒≠犯罪。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吸毒与制贩毒品有着明确的界限:
- 制贩毒品: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 吸毒:被定性为治安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主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进行惩戒
其次,封存≠删除,关键在于 “限制查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 “封存” 并非 “删除”记录,而是:
- 核心目的:限制无关单位和个人随意查询,避免轻微违法者终身被 “吸毒者” 标签禁锢
- 适用范围:所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吸毒、嫖娼、偷窃等),并非仅针对吸毒
- 例外条款: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如网约车司机、幼师等特殊岗位招聘)仍可查询
而这也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和人性化的考量:
- 给改过自新者机会:让情节轻微的违法者能够重新融入社会,而非被社会永久排斥
- 降低社会成本:减少因 “一次犯错、终身受限” 导致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 符合国际趋势: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类似的轻微违法记录封存或消灭制度
我个人认为,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是法治进步的体现,它在保持对毒品 “零容忍” 态度的同时,也为那些已经接受处罚、愿意改过自新的轻微违法者提供了一条回归社会的通道。这既符合中国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的传统理念,也与现代法治国家的治理方式相契合。
总之,我们要相信祖国,相信国家的禁毒力度!


瘾君子不能相信,给他们机会,那将那些缉毒警察的牺牲至于何处,只用管毒源吗,以前不是姚明有个广告叫,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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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确实不值得相信,毒瘾发作的时候,什么事情都干的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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